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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23自考报名时间,广东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3是几月份?

2023-12-28 04:20:08人气:编辑:广州自考网

1、广东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3是几月份?

广东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3是7月11日-14日。

报名时间:7月11日-14日 自考新生报名,7月18日-22日 10月自考报考缴费,考试时间:10月28日至29日。新生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从考生入口通道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须录入个人信息并设置个人密码,预报名成功后将得到唯一的预报名号,预报名号仅当次有效。

考生预报名成功后还须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才能进行正式报名,正式报名成功后将获得唯一准考证号,所有考生务必牢记。考生身份验证过程中采集的证件照是考生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存档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合格证等自考业务。

自考生准备

准备阶段自考生在决定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后,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考试政策、报名条件、科目要求等。他们可能会参考招生资料、官方网站、经验分享等渠道,以便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时间安排。

学习和备考自考生通常在工作或其他事务之余自主学习,以准备考试所需的各个科目。他们可能使用教材、参加培训班、参考网上资源或自行组织学习小组来提高学习效果。期间,他们会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复习,完成各科目的知识掌握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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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自考2023年1月报名时间

广东省202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月7日至8日举行。报名报考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报名报考时间

新生预报名时间为11月22日10:00至25日12:00,正式报名时间为11月22日10:00至25日17:00。考生报考时间为11月29日14:00至12月2日17:00,缴费时间为11月30日10:00至12月3日17:00。

二、报名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也可按规定参加我省自学考试。

三、报名报考手续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新考生须先办理新生报名手续,然后才可选择课程报考。已进行过新生报名,取得准考证号且个人信息完整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操作流程见附件1)。对于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如身份证号和姓名为空、缺相片等情况的考生,将不能报考,请考生提前联系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及时完善个人相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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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202310月自考时间

广东2023年10月自考时间在:2023年10月28日至29日。

2023年10月广东自考的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下旬-9月初,考试时间安排在2023年10月28日至29日。需要进入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预报名,考生须凭当次预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小程序进行正式报名。

根据历年广东自考报名时间预测,2023年10月广东自考的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下旬-9月初,10月份广东自学考试的考生预计在10月28-29日进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上查询报考指南和报名时间等信息。

广东自考生准备好报名所需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近期照片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所需材料。广东自考生缴纳报名费,具体金额根据不同科目的收费标准而定。

2022年10月广东新生预报名时间为8月27日10:00至30日12:00,正式报名时间为8月27日10:00至30日17:00。考生报考时间为9月1日14:00至5日17:00,缴费时间为9月2日10:00至5日17:00。报名成功后,自考生按照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并参加考试。

自考的含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是对自学考试参加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参加者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在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自学考试参加者在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主考学校毕业考核或论文答辩等其他教学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

4、广东自考报名时间2023年下半年

广东自考报考时间2023如下:

2023年广东自考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5至16号。

自考历史沿革:

1977年8月8日在《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邓小平指出:“教育要两条腿走路,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是一条腿。”这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提供了重大的理论指导。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已有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教育工作时指出,为了促使青年人自学上进,应该拟定一个办法,规定凡是自学有成绩,经过考试合格者,要发给证书,照样使用。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自考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中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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